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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版权法基于1976年的“版权法”(以下简称“版权法”),这是一项于1978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令。它保护着作权的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和诗歌,小说,电影,歌曲,计算机软件和建筑等艺术作品。它不保护事实,想法,系统或操作方法,尽管它可以保护这些事物的表达方式。要获得版权保护,作品须是“原创的”,并且须以有形的表达媒介“固定”。
当作者身份的原始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中时,版权保护就会自动产生。尽管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需要注册,但在版权局注册是可选的。
版权所有者拥有复制,修改,分发,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专有权。任何侵犯版权所有者专有权的人都是侵权人。版权所有者可以从侵权人那里收回实际或某些情况下的法定损害赔偿金。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发布禁令(命令)以防止或限制侵犯版权,并命令扣押和销毁侵权复制品。
美国作者自动获得“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UCC)缔约方所有国 家的版权保护。大多数国 家至少属于这些公约之一。两个国 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同意给予成员国国民与其本国国民相同的版权保护。